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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2-22   浏览量:31141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工会工作总体要求

    1.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国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工会组织不断健全,工会建设得到了加强,职代会的作用愈加明显。同时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领域、重点、对象、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工会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领导,坚持工人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不能变,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的性质不能变,职工的主体地位不能变,职代会的性质、作用不能变,更不能撤销工会,取消职代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统一,有利于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2.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坚定支持工会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工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搭建广阔舞台,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级工会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认真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全面融入发展大局,全面发挥工会作用,全面履行基本职能,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服务广大职工和会员以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能力,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党政信任、职工信赖、社会信服的职工之家,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大力支持广大职工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建功立业

    3.激发广大职工创造活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门参与、工会运作的劳动竞赛委员会,各类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劳动竞赛经费,着力提高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科学化水平,努力在产品创新、服务精良、管理科学、生产安全、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新成效。各级工会要以“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活动,推动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班组建设,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4.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宣传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引导广大职工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工人伟大、劳动光荣的浓厚氛围。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劳模管理服务工作,定期组织劳模疗休养,将劳模的慰问金、补助金、困难劳模帮扶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工会要建立劳模联系制度,主动与劳模特别是一线职工劳模交朋友,掌握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5.加强职工队伍素质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技能、民主法治、健康安全、社会文明素质。政府有关部门要与工会一起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赛和技术交流活动,建立职工技能竞赛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晋升相结合制度,完善激励政策。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把符合条件的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评选范围。督促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向一线职工倾斜使用。大力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发展繁荣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场所,并纳入公共发展规划。

    三、支持工会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6.支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体面劳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努力实现职工工资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按照《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要求,积极引导职工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制度,并把评议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

    7.维护职工在改革发展中的权益。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改革中要坚持以职工为本,做到善待职工,厚待职工,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制度的作用,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职工积极支持和大力参与改革。各级工会组织在改革的领导体制上,要做到源头参与、过程参与;在民主管理和诉求表达的制度平台上,要搞好厂务公开,开好职代会;在报送稳定信息和反映职工诉求上,要做到畅通渠道、迅速准确;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上,要做好政策宣讲与解释工作。努力做到在各项改革进程中突出维护职工权益和队伍稳定,促进全省改革事业平稳顺利推进。

    8.健全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帮扶工作,要将同级地方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纳入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帮扶配套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困难帮扶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对符合条件的工会所属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资质认定和政策资金扶持。对工会组织接受定向用于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帮扶的社会捐赠,应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各级工会要深入开展帮扶解困工作,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9.发挥工会在维护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协助党政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形成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支持工会建立健全职工权益维护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重大决策时,应当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工会组织要及时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利益诉求和社会舆情,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及时疏导职工情绪,引导职工正确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对职工的信访和劳动争议要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的作用,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引导职工依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四、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不断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10.进一步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加大组建工作力度,坚持“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党委和总工会负责,将工会组建工作责任目标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下同)为重点区域,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努力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企事业改革、重组、改制中,要保证工会组织不被撤并和取消。

    11.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支持工会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强化企业工会职责,促进发挥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最大限度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对劳务派遣工的入会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劳务派遣公司组建工会。企业工会要带领职工立足岗位,为企业发展作贡献。同时要全面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关心职工生产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和纠纷化解。建立健全职工评价机制,以职工群众是否认可和满意作为考核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标准,全面提高企业工会工作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为工会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12.把工会工作摆上党委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党委定期研究工会工作制度,每届党委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常委会每年应研究工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职工和工会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帮助解决工会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原则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的要求,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的交给工会去办。在提名党委委员和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候选人时应充分考虑工会负责人,增加工会代表和一线职工、劳动模范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13.健全完善人大、政协加强工会工作的立法执法和民主监督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积极听取工会在处理劳资矛盾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严重性问题的意见,加强涉及劳资关系内容的立法工作和执法检查、民主监督。每届人大应适时安排《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每届政协应适时进行劳动关系、劳资矛盾、劳动保护方面的专项调研及视察活动,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各级政府及产业部门与同级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重要问题。进一步强化工业园区工会以及县级工会建设,选优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工业园区工会主席一般由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同志兼任,在编制限额内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工会干部。对工会组织在社会化、职业化过程中招聘的协理员等,纳入社会工作者序列。加强收缴工会经费的宣传,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帮助工会做好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工作,工会要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完善规范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机制,规范工会经费。统筹安排好职工活动场所、办事场所、办公场所等工会“三大场所”建设。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在城市建设规划中,不得侵占地方总工会的办公场所及其所属设施,确实需要易地重建的,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会资产管理规定,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

    15.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按照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发展上水平、群众得实惠的要求,确保各级工会认真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并经民主程序成为工会组织的决议和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和工会干部依法履行维权职责,对因维权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的,要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者给予严肃处理。要重视关心工会干部的成长,在工会干部的培养、交流、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要全盘考虑、统筹安排。落实工会协管干部的规定,在调整配备工会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干部时,党委组织部门要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并邀请上一级工会组织部门参与考察,上一级工会组织部门要积极配合。要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能力过硬、群众观念牢固、工作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工会干部队伍,成为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专家、关心服务职工的模范,共同构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工会组织,为江西改革发展稳定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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