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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4-25   浏览量:31075

(2011年4月18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国工会十五大和全省工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南昌“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中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全市广大职工为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现代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文明花园英雄城市(以下简称“两篇文章”)建功立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

    1.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科学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中国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工人阶级是推动科学发展的根本力量,是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坚定力量,是促进社会谐的中坚力量。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群众的客观需要,是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内在要求,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2.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党中央对工会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了新的要求。工会在全市工作大局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工会的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实施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促进江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南昌更高水平“两篇文章”的建设,要求工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贡献力量。建设创新型企业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求工会大力提升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求工会引导职工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推进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工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内部结构的深刻变化,要求工会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国内外环境变化对职工队伍带来的影响,要求工会切实维护职工队伍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工会工作的领域、对象、内容和方式的新变化,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工会工作。

    3.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牢把握党中央和省委对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新要求,坚持工人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不能变,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的性质不能变,职工的主体地位不能变,职代会的性质、作用不能变。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和创新有利于推动工会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工会干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切实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覆盖面广、凝聚力强、党政信任、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二、激发职工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建设更高水平“两篇文章”中的主力军作用

    4.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劳模先进事迹,大力弘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和“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艰苦奋斗、勇于奉献,胸怀大局、纪律严明,开拓创新、自强不息”的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树立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风气。加强劳模管理,落实劳模待遇,建立工会与劳模联系制度,掌握劳模特别是一线劳模的生产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劳动模范以及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表彰办法,注重向基层和一线职工倾斜。

    5.努力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各级党委要支持工会认真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指导工会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视和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支持工会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和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双十佳”评选及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科学文化和技术技能素质。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70%以上的教育培训经费直接用于一线职工。各级工会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要把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推行人才强市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市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工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考核、晋级、深造机制,支持工会开展 “金牌职工”和“首席技师”、“首席技工”评选活动,并给予专项经费保障。

    6.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门参与、工会运作的劳动竞赛委员会,各类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劳动竞赛经费,着力提高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科学化水平。要支持工会认真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5年劳动竞赛规划》,以“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二五’”为主题、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争当“工人先锋岗”为载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努力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到推动我市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伟大事业上来。各级工会要着眼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紧紧围绕落实“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突出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发展产业、重要攻关任务,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和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建功立业。

    三、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7.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深化厂务公开,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凡是涉及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关闭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在决策前必须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坚持职工代表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公司制企业要将职工民主管理纳入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8.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推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支持工会认真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目标,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努力实现三年内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要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企业都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参与、工会运作的职工工资协商工作格局。普遍建立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9.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完善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时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推动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工作格局。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活动,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建设,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处理建议书制度,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效能。支持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和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工会反映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企业和企业家评先评优时,有关部门要把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作为重要条件,并征求工会意见。

    10.建立健全工会维权维稳长效机制。支持工会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矛盾调处、协调督办等联动制度,定期研究维权维稳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工会完善职工诉求代理、职工维权热线等制度,引导职工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加快推进市、县(区)两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加大劳动关系矛盾预警、监督和调处的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在作出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邀请工会参加,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减少职工队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坚持党委是领导责任、政府是执法主体、工会是社会责任的原则,积极吸收工会参与职工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共同做好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提高工会服务职工能力,切实解决好职工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11.建立完善服务职工的有效平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构建以市、县(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支撑,以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及企业工会帮扶站(点)为基础的工会帮扶网络,形成职工信访接待、生活困难救助、创业就业指导、法律援助服务、劳动争议调解、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维权服务和组织职工互助互济的全方位的帮扶工作体系。加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化、规范化建设,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真正成为职工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向企业和职工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平台,成为工会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的主要窗口。要将市、县(区)两级工会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形成政府与工会机制互联、功能互补、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

    12.不断提高工会服务职工的能力。各级工会要积极探索和实践服务职工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紧密联系会员和职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职工的水平。通过地方财政支持、争取社会捐赠、工会安排经费等多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不断提高服务职工的实力。各级财政要落实帮扶配套资金,并将困难帮扶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对工会组织接受定向用于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帮扶的社会捐赠,应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帮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场地、人员、软硬件设施等问题,使之逐步实现从帮扶困难职工到全面服务职工的功能转变,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13.开展富有特色的工会帮扶工作。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并按照实名制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切实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帮助、生活救助、医疗帮扶、法律援助、元旦春节送温暖和金秋助学服务,进一步做实南昌市工会帮扶品牌。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建立就业培训基地,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互助互济和向农民工送温暖、送岗位、送技术、送政策、送法律、送文化以及平安返乡返岗活动。积极支持职工创业,在小额贷款、注册登记、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努力为职工创业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为职工走上创业之路搭桥铺路。加快市、县(区)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扩大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和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展多样化的工会法律援助。

    五、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为工会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4.坚持把工会工作摆在党委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原则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善党委定期研究工会工作制度,各级党委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工会工作汇报。在提名各级地方党委委员和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候选人时,应充分考虑工会负责人。加强对党的工运理论政策的学习、研究和宣传,把党的工运理论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工会工作和劳动模范崇高品格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发挥工会作用和树立工人阶级形象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成效列入工作考核的内容。

  15.建立完善人大、政协支持工会参与立法和民主监督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工会在推进立法、执法检查、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工会与人大内司委、政协社法委联系制度,进一步畅通工会反映职工诉求的渠道。在制定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时,要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或专项视察活动时,要吸纳同级工会参加。要保证工会干部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一线职工、劳动模范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占一定比例。

    16.建立完善政府及有关方面支持工会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各级政府及产业部门与同级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重要问题。要明确一名政府副职联系工会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并在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听取工会意见。财政、地税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进一步完善地税代征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长效机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各级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在银行独立开户建账。工会资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诉讼、职工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等工作。

    17.高度重视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建带工建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把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做到组织同步设置、工作同步谋划、制度同步完善、活动同步开展、阵地同步建设。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工会认真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工作规划》,以全国经济普查企业法人数据为依据,以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重点区域,摸清底数,发现组建工作的空白点,整合力量攻坚克难,提高建会工作实效。坚持完善地税代征建会筹备金制度,推动企业支持建会。全市各类经济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规规定,依法建立工会,并同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长期拒不建会或组建工会有难度的企业,上级工会应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组织的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包括不能合并到党政的工作机构中),已经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的工会组织机构应恢复单独设置。各级工会要积极跟进招商引资和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加快发展的进程,及时指导督促其建立工会组织,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产业工会组建,不断健全“小三级”工会网络,推动中小非公企业组建工会;积极跟进企业重组改制进程,抓好工会续建和重建工作,保证工会组织的平稳过渡,保持工会组织完整性和工作连续性;积极探索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形式和职工入会方式,不断创新对劳务派遣工和农民工会员的服务管理模式,努力实现规划建会目标,最大限度地把劳务派遣工、农民工以及规模化的个体工商户等社会组织中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团结在党的周围。同时,要继续加强县(区)级工会和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理顺组织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活动方式,不断增强工会组织活力,努力提升工会组织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

    18.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民主、职工群众信赖的要求,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坚持县(区)、乡镇(街道)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担任;工业园区工会主席一般由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同志兼任,并在编制范围内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工会干部;各产业工会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选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工会要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各级党委在工会领导班子换届和领导干部调整任用时,要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实行联合考察后,再作出任免或调动的决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未满的,一般不应变动;确实需要调整的,须事先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要完善党对工会干部的培养管理制度,把工会干部的培养、任用、交流纳入各级党委组织人事工作的总体安排,对优秀工会干部要及时提拔和交流使用,使工会成为培养和输送干部的重要基地。稳步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完善工会协理员选配管理办法,指导工会培养、建立一支职业化、社会化的工会协理员队伍,并将其纳入社会工作者序列。要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勤政建设,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群众意识,坚持自觉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当好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者,使工会组织成为职工信赖的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的贴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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