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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副秘书长吴长金在《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执法检查动员会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2-05-09   浏览量:8967

尊敬的赖副主任,尊敬的各位人大委员,同志们: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关系各方各尽其能、和谐相处、共谋发展,事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支持保障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工作,仅2011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8.12万人,城镇就业率94.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3%之内;城镇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77.51万人、188.8万人、56.44万人、69.07万人和43.28万人;劳动关系总体稳定,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6.2%,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72.7%,为3.1万名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务工人员追回工资及押金9696.88万元;劳动保护、劳动标准得到进一步落实,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根椐市人大内司委的安排,受市政府的委托,我就《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执法检查活动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强化认识,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全市上下正面临着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三大任务,这对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劳动法律的准确有效地实施,不仅需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也需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更离不开工会等群众性团体和个人监督检查。三者彼此配合,相互协调补充。《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施行,有效地规范和促进了我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市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本次市人大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进一步提高对《条例》贯彻实施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实推动劳动法律准确有效地实施。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能

    工会对劳动法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是工会性质的必然要求。我国历来重视工会的监督职能,早在上世纪50年代国务院发布的劳动法规中,就规定了工会组织的监督权。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本次市人大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强与同级工会的协调配合,确保现有的工会监督与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协调配合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会与劳动保障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的有效运行,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工作模式,创造性开展工作,不断探索出新的、更好的方法,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工会组织在劳动法律监督活动中履行好知情权、独立调查权、要求及建议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和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权等。

    三、精心准备,确实做好迎接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

    本次《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执法检查活动是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旨在总结典型经验,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进工作,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切实发挥《条例》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以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作用。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学习宣传情况、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设立和队伍建设情况、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支持保障机制建设情况、工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以及《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对策、修改完善《条例》的意见建议共六项。执法检查分准备、自查、重点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以及审议意见转办五个阶段进行。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该领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洪常厅发[2012]11号)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精心准备,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尤其要做好自查、重点检查、审议意见转办三个阶段的工作,确保《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执法检查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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